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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郝福喜、李守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福喜,李守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郝福喜,男,1967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守普,男,1982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郝福喜与被执行人李守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