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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邓良合与谢文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良合,谢文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070号原告:邓良合,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谢文革,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邓良合与被告谢文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邓良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良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良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良合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