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邓良合与谢文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良合,谢文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070号原告:邓良合,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谢文革,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邓良合与被告谢文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邓良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良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良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良合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