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刘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刘兴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215号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山后村。法定代表人:周欣,职务董事长。被告:刘兴山,男,成年,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农业局家属楼。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原告宽城世通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