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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姚军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48号被执行人:姚军文。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248号案,被执行人姚军文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124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其的款项进行了扣划,现案件已经履行完毕,可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24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