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潘瑞芬、周林与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瑞芬,周林,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545号原告:潘瑞芬,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周林,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二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黄甲街道双华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明全。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方云,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瑞芬、周林与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潘瑞芬、周林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瑞芬、周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瑞芬、周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瑞芬、周林负担。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