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风全与李继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全,李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王风全,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东方红村*组。被执行人李继洪,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红三委七组。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风全与被执行人李继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在外地有足额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存款已经扣划至本院,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