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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玉凤与被执行人王丽萍、被执行人桑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玉凤,王丽萍,桑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乔玉凤,女,1937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丽萍,女,1949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桑传德,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玉凤与被执行人王丽萍、被执行人桑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