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皮丽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丽宜,鄂州市富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170号请执行人周天祥,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黄土咀村**号.申请执行人皮丽宜。被执行人鄂州市富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齐年,该公司董事长周天祥、皮丽宜与鄂州市富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32988.00,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暂不便处置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鄂州市富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天祥、皮丽宜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鄂州中民一终字第00115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李跃进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军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