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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耿娟娟、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娟娟,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682号申请执行人耿娟娟,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672888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路1008号。法定代表人曾莉莉。本院在执行耿娟娟与杭州绣昌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案款。现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30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