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程春雨与李亚新、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雨,李亚新,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1578号原告:程春雨,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李亚新,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陈伟,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被告夫妻关系。原告程春雨与被告李亚新、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韶慧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春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亚新、陈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春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6月1日,被告李亚新、陈伟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6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被告李亚新、陈伟未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借据一枚,证明被告李亚新、陈伟借款150000元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故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李亚新、陈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程春雨借款150000元。约定还款日为2016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尚欠78000元二被告未偿还。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尾欠款78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亚新、陈伟向��告程春雨借款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李亚新、陈伟偿还原告程春雨借款7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李亚新、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韶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