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罗时民、易水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罗时民,易水兰,罗庭,罗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9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住所:瑞昌市人民南路16号。负责人熊志军,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红兵,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时民,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告:易水兰,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告:罗庭,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被告:罗建新,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与被告罗时民、易水兰、罗庭、罗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提供的四被告的地址��四被告送达,在送达过程中,没有发现四被告,且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提供的地址附近,也没有找到四被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也不能进一步提供四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不能提供四被告包括住址在内的基本身份信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3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喻世冲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段生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慧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