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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46号被执行人:朱鹏,男,1991年8月19日生。关于朱鹏强奸、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2015)霍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9日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短期内无法正常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审判员  武平新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