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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伟杰、符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杰,符建民,董礼波,陈栓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268号移送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伟杰(绰号小杰),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现入狱服刑。被执行人:符建民(曾用名符建明),男,1962年9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现入狱服刑。被执行人:董礼波(乳名大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萝北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现入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栓轮,男,1973年3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现入狱服刑。本院(2014)威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审判庭就其中没收财产和罚金部分判决内容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各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没收财产和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再行恢复执行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成军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秀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