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申请人李升军、汪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升军,汪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8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李升军。被执行人汪爱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7)陕0103执15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升军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未央区草滩镇东风路华宇陶苑居(上领国际公寓)第1幢1单元15层11502号房屋的产权,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升军在银行抵押的位于本市未央区草滩镇东风路华宇陶苑居(上领国际公寓)第1幢1单元15层11502号房屋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