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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子显、徐子秀、徐双双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子显,徐子秀,徐双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徐子显,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申请执行人:徐子秀,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申请执行人:徐双双,女,200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太平洋大厦。负责人:高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青,该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子显、徐子秀、徐双双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7)川0812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