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交警队与张运良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张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070号申请人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辉县市,组织机构代码41721907-5。负责人武卫疆,该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张运良,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张运良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生效的(2017)豫078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运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交通违章罚款200元、加处罚款2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运良缴纳交通违章罚款400元,结算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82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长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