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明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丁明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明纲,男,1971年12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明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218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持原生效判决书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