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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杨承湘与姚祖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承湘,姚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杨承湘,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祖德,男,1964年9月7日出生,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杨承湘申请执行姚祖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炎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