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447李雪勤与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勤,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1447号原告:李雪勤,男,199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348570771,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滨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邱丽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宏伟,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雪勤与被告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雪勤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勤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雪勤负担。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