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执35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宝明、张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明,张明林,唐玉清,孙晶,张明湖,李岐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354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杨宝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明林,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唐玉清,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孙晶,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明湖,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岐兰,女,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明湖名下银行存款238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审判员 柏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