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麟菘申请执行刘海瑞、刘喜成、王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麟菘,刘海瑞,刘喜成,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453号申请执行人王麟菘,男,16岁。法定代理人王奉治,男,44岁。被执行人刘海瑞,男,16岁。。被执行人刘喜成,男,39岁。被执行人王丽,女,39岁。本院在执行王麟菘与刘海瑞、刘喜成、王丽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丽给付王麟菘执行款3万元,王麟菘的法定代理人王奉治主动对其余款项放弃请求,并请求法院按履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麟菘与被执行人刘海瑞、刘喜成、王丽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6)黑052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