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豫1224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杜育伍申请执行魏艳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育伍,魏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杜育伍,男,1969年6月23日生。被执行人魏艳丽,女,1975年7月21日生。杜育伍申请执行魏艳丽合同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魏艳丽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