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赖德操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德操,李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339号原告:赖德操,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名,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均,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赖德操诉被告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德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名、马长均,被告李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赖德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6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之妻系被告姨妈,田华系被告前妻。1998年前后,被告与其母亲经商做钢材生意,因没有资金,故原告拿出20万元给被告及其家人使用。2000年前后,被告开始单独接手该生意,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开始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此时,被告因资金短缺,断断续续多次向原告借款,在之后的几年内,被告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购房等原因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260万元。原告遂与被告将数张小额借条更换为一张大额借条。借款到期后,由被告收回原告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被告不再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无果,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李海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李海军已向原告归还了5万元借款,同意归还剩余的255万元借款。审理中,被告李海军出具原告赖德操所书写的《收条》1份,证明其在2015年11月9日归还原告赖德操借款5万元。对此,原告赖德操予以确认。经查,原告赖德操与被告李海军对被告李海军向其借款260万元,现被告李海军尚欠借款255万元未归还给原告赖德操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赖德操与被告李海军对被告李海军尚欠原告赖德操借款255万元事实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海军归还借款25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德操偿还借款本金25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原告赖德操负担400元,被告李海军负担13400元(该款原告赖德操已预交,被告李海军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赖德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