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福容与段文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福容,段文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798号原告:尹福容,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段文娟,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尹福容诉被告段文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尹福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尹福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俊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