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福容与段文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福容,段文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798号原告:尹福容,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段文娟,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尹福容诉被告段文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尹福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原告尹福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俊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