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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霍振刚与梁玉辉、刘波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振刚,梁玉辉,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财保25号申请人霍振刚,住巴彦县兴隆镇。被申请人梁玉辉,住巴彦县兴隆镇。被申请人刘波,住巴彦县兴隆镇。申请人霍振刚因与被申请人梁玉辉、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玉辉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梁玉军、吕忠生、曹春彦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提供梁玉军所有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提供吕忠生所有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提供曹春彦所有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梁玉辉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毁损、抵押、抵债、赠与等;案件申请费由梁玉辉、刘波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