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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5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锐、金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锐,金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锐,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金芳芳,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二灶市。本院在执行曹锐与金芳芳(2016)浙0282民初112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2民初1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