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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9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仉红云与吴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红云,吴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91民初454号原告:仉红云,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吉玲,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浩,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曼,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爱,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军,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仉红云与被告吴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息合计3039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黄文成系同居关系,黄文成以帮原告子女上重点中学、重点班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2016年6月18日合计收取原告3.2万元现金。后未办成,黄文成也未退还上述现金。黄文成将该笔现金用于与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被告于2017年2月19日向原告及另外有相同遭遇的家长写了一张总欠条,并先行偿付10700元,原告分得2675元。但剩余现金被告至今未偿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由案外人黄文成行为引起,黄文成涉嫌诈骗犯罪已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仉红云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理。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基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