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高文清与孙柳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清,孙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高文清,男。被执行人:孙柳红,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清与被执行人孙柳红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柳红与申请执行人高文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孙柳红于2019年5月开始每个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款2000元,直至案件执行款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申请恢复原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