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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广杰与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宋广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桑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兴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广杰,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宋广杰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合同履行地应为宋广杰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湖南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岳阳市××开发区桑乐工业园,属岳阳楼区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宋广杰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冰审判员  王婷审判员  刘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