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品元与北京祥瑞聚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元,北京祥瑞聚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索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4383号原告:王品元,男,48岁,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祥瑞聚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652号。法定代表人毛运安。被告:索茂,男,40岁,住北京市昌平区。王品元、北京祥瑞聚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索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王品元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品元撤诉。案件受理费由王品元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