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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袁达奎、袁达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达奎,袁达根,袁达象,袁达菊,温世凤,胡雪梅,袁达梅,袁达凤,左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42号申请人:袁达奎,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交通事故死者袁达文的哥哥。申请人:袁达根,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交通事故死者袁达文的哥哥。申请人:袁达象,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交通事故死者袁达文的哥哥。申请人:袁达菊,女,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交通事故死者袁达文的姐姐。申请人:温世凤,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交通事故死者袁达文的姐姐。申请人:胡雪梅,女,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交通事故死者袁达文的姐姐。申请人:袁达梅,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交通事故死者袁达文的姐姐。申请人:袁达凤,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省九江市修水县。系交通事故死者袁达文的姐姐。以上八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八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桂平,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左谦华,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袁达奎、袁达根、袁达象、袁达菊、温世凤、胡雪梅、袁达梅、袁达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左谦华所有的粤X×××××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袁达奎、袁达根、袁达象、袁达菊、温世凤、胡雪梅、袁达梅、袁达凤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GUZH04Z0117Q000022E,担保金额为:10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达奎、袁达根、袁达象、袁达菊、温世凤、胡雪梅、袁达梅、袁达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左谦华所有的粤X×××××号轻型厢式货车,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袁达奎、袁达根、袁达象、袁达菊、温世凤、胡雪梅、袁达梅、袁达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海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