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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崔忠财与韩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忠财,韩喜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民初230号原告崔忠财,男,汉族,通化市人,工人,住通化市。被告韩喜生,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委托代理人金鹏,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忠财与被告韩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崔忠财、被告韩喜生委托代理人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忠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资6000元、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至7月17日,被告开始雇佣原告装卸啤酒,拖欠原告工资共6000元整。2016年7月20日,被告不知去向,手机一直未能打通,具体所租住房屋也未找到被告,被告母亲也不肯透露其去向和联系方式。被告给原告发短信让原告将车开走。原告并未立即开走。后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发短信均未能取得联系,并多次去被告父母家寻找也未打听到被告下落,后将车开走作为抵押,面包车现在原告处代为保管。2017年2月4日,在被告父母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次日,被告邀原告见面并还款,被告以原告偷其面包车为由不予支付。原告并未偷被告面包车。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韩喜生辩称,2016年7月,已用面包车抵顶原告工资,不同意给付工资。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4月29日至7月17日,被告雇佣原告装卸啤酒,拖欠工资共6000元。2017年2月4日,在被告父母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被告书写欠条一份。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资款6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反驳已用车抵顶原告工资主张未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喜生给付原告崔忠财工资款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上列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到期不履行,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