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9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730王跃平与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平,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730号原告:王跃平,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徐伟,身份信息不详,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王跃平与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跃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跃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跃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