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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文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王继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王继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265号原告:李文华,女,1971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县喧哗街。负责人:宋景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云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继尧,男,1972年7月27日生,满族,教师,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华与被告王继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9.00元,减半收取1080.00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广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