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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赵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军,赵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405号原告刘红军,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赵青,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杨武祥,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军与被告赵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军诉称:2016年2月10日,其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其将济水中心幼儿园门口金色年华二层租赁给被告使用,期限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租金每年100000元,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协议签订后,其已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依约支付了前六个月租金50000元。后被告违反约定,拒不支付租金,至起诉之日,被告已欠九个月租金共计75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被告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的租金7500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尽量协商,协商不能解决时,提交济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