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恢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姜晓飞与刘勇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飞,刘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恢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姜晓飞,男,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勇健,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晓飞与被执行人刘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勇健在中国工商银行中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勇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存款7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楚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