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2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与广州行盛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行盛玻璃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广州行盛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行盛玻璃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翁华才,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254号之三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白沙桥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9799B。法定代表人:邝焯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莹,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妮,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行盛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朱村镇石山田村广汕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9916651N。法定代表人:翁华才。被告:四川行盛玻璃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56066869U。法定代表人:翁华才。被告:翁华才,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XX,女,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行盛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行盛玻璃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翁华才、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37.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037.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冼伟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邱靳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