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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远秋、李萍萍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秋,李萍萍,李玉玲,李贵静,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周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张远秋,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李萍萍,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李玉玲,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申请执行人李贵静,女,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艳辉(特别授权),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经营者周升福,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东山村临江东路16-1号。第三人周升福,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现暂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案字【2015】第0557号仲裁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远秋、李萍萍、李玉玲、李贵静与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周升福,应对永嘉县桥下镇升福艺术围栏加工厂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周升福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周升福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合计5613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