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80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爱莲中路***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1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万家庄乡万家庄村*组。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雄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亚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