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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圣柱、杨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圣柱,杨林,陈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彭圣柱,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林,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发林,男,1952年4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林银行存款余额18207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陈发林银行存款余额25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茂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