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段冠凯与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冠凯,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冠凯,女,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楼宝地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国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华荣、王苏,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段冠凯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宝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792民初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冠凯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段冠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冠凯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段冠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争妍审判员 张楠楠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瑶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