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1883号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11-A。法定代表人:郝杜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2号。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东阳星盟动力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国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淑贞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