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建林、李金兰与刘汝宾、自柄花、刘艳芝、刘晓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林,李金兰,刘汝宾,自柄花,刘艳芝,刘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林,男,48岁,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李金兰,女,45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刘汝宾,男,52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自柄花,女,50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刘艳芝,女,28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刘晓红,女,23岁,祥云县人。关于刘建林、李金兰与刘汝宾、自柄花、刘艳芝、刘晓红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