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尹绍莲与万传云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绍莲,万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34号申请执行人:尹绍莲,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申请执行人:万传云,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执行尹绍莲与万传云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2月23日向宁南县教育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7)川3427执34号执行裁定书,由宁南县教育局每月扣留被执行人万传云的工资1,817元,从2017年3月起至2017年12月止共十个月。申请执行人尹绍莲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