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良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良海,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2012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并被行政拘留,2017年2月28日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延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良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良海盗窃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良海至本市天心区南托岭湖南四建家属楼老一栋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该处的1台银灰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随后被告人陈良海驾驶所盗电动车至本市芙蓉区马王堆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雨花区一宾馆内将被告人陈良海抓获。被告人陈良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良海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陈良海的行为予以谅解。该院以物证照片、传唤经过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陈良海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良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陈良海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良海盗窃作案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良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等物证照片;传唤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良海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笔录;作案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海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良海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陈良海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良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良海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良海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陈良海的行为予以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良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