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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星星与陈照德、陇南市万象神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星,陈照德,陇南市万象神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360号原告张星星。委托代理人苏鹏翔,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照德。被告陇南市万象神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都区汉王镇杨庞村,组织机构代码:67594XXXX。法定代表人陈照德,任经理。被告王成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星星诉被告陈照德、陇南市万象神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星星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星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张星星负担。审判员  高云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