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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瑰与刘雨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瑰,刘雨鑫,张瑰,刘雨鑫,张瑰,刘雨鑫,张瑰,刘雨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724号原告:张瑰,女,1975年9月11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刘雨鑫,女,1973年7月6日,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瑰诉被告刘雨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秦道新审判员  丁华勤审判员  邬幼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