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瑰与刘雨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瑰,刘雨鑫,张瑰,刘雨鑫,张瑰,刘雨鑫,张瑰,刘雨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724号原告:张瑰,女,1975年9月11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刘雨鑫,女,1973年7月6日,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瑰诉被告刘雨鑫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秦道新审判员 丁华勤审判员 邬幼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