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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金枝与刘永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枝,刘永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935号原告:张金枝,女,生于1982年7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俊涛,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恒,男,生于1981年1月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济阳县,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原告张金枝与被告刘永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