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格南与平江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格南,平江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平江县商务局,平江县物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格南,男,194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江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朱见信,该中心主任。原审第三人平江县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吴谷勋,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平江县物资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钟德贵,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王格南因诉被申请人平江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第三人平江县商务局、���江县物资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行终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格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本院审查查明:本案申请人王格南原所在单位平江县机电设备公司1996年6月4日宣告破产。2008年9月,平江县物资企业改制领导小组以原平江县机电设备公司名义与王格南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王格南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2009年9月7日,王格南领取了职工退休证。现王格南认为改制时第三人平江县商务局、平江县物资管理中心未为其按职工医保交纳保险费,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被申请人平江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未按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其住院医药费用,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国企改制下岗职工要求落实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等问题的起诉,带有较强的政策性,申请人的诉求应由国家政策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于王格南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结果正确。王格南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格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格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 兵审 判 员 谷国艳代理审判员 冯振营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