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张明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张明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15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黄龙支行被执行人张明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65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明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明尧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明尧(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982011331000011546169的存款人民币180445.6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国民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虹 来源:百度“”